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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来源: 添加时间: 2009-04-09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全面实施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将其培养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测评原则力求体现测评体系的科学性、测评内容的导向性,测评对象的可比性、测评方法的可操作性和测评结果的客观性。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及方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院评定奖学金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各类评优、考核相结合,学生毕业时所取得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计入学生档案。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期第一至第三周内进行(第一学期除外);毕业生班级最后一个学期的测评主要以教育实习和毕业设计成绩为主。
二、测评办法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职业)素质、身心素质三方面的内容的测评,每学期测评后的结果在班级内排序。
第六条  综合测评各项内容均采用100分制。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结果占测评总成绩的25%,文化(职业)素质测评结果占测评总成绩的65%,身心素质测评成绩占测评总成绩的10%。测评计分可计至小数点后两位。
综合素质测评的计算公式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思想道德素质×25%﹢文化(职业)素质×65%﹢身心素质×10%]+加、减分。
第七条   评分方法:
1、思想道德素质总分为100分,包括政治方向10分、思想觉悟10分、道德修养10分、集体观念10分、学风状况20分、文明举止20分、遵纪守法10分、社会实践10分,其计算方法为八个方面的分数相加。
2、文化(职业)素质总分为100分,包括文化课成绩90分,其他技能成绩10分;计算公式为:(本学期各门成绩相加÷课程门数)×90%+其他技能分数。
3、身心素质总为100分,包括体育成绩70分、心理素质30分,计算公式为:体育考试课成绩×70%+心理素质分数。
第八条   测评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各项的加、减分结果直接计入综合测评总成绩。 加、减分的具体办法见附表一、二。
三、测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班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组织下成立班级测评小组,具体实施操作。班级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副组长,其他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测评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学院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各系由书记为主组成学生工作测评领导小组,对全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审核上报。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的职责
1、学生处负责检查指导各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学院对系工作考核中。
2、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每周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中原始记录情况向同学公布一次,每学期总评并按顺序排榜。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填入《学期测评积分表》(见表三)后,由各系书记签字后一式二份,报学生处一份,系存档一份。毕业前将每个学生的测评成绩分别填入《综合素质测评表》(见表四),计算方法为每学期的测评成绩相加除以学期数。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的作用。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学校奖学金及评选各类先进个人的依据。
2、凡学生具备奖学金评比条件的,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依次评定。
3、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顺序在班级内排榜,连续两次排在最后一名且成绩在60分以下者予以警告处分。
四、测评标准
第十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考核项目和内容
1、政治方向(满分10分)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敏感时期、重大问题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学院稳定的大局。
2、思想觉悟(满分10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努力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实践。
3、道德修养(满分10分)
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方面。
4、集体观念(满分10分)
具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关心集体、注意与他人合作,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积极为集体活动献计献策,认真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等方面。
5、学风状况(满分20分)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按时完成作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请假能够认真履行手续(每学期病假不超过16学时,每学期事假不超过8学时),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等方面。
6、文明举止(满分20分)
认真学习、自觉遵守《高校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制定的《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现等方面。
7、遵纪守法(满分10分)
具有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夜不归宿、逾假不归以及其他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教育和帮助等方面。
8、社会实践(满分10分)
自觉培养劳动观念和劳动情感,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公益劳动,自觉维护校园及公寓的环境卫生,认真完成值日及公差勤务等方面。
第十六条  文化(职业)素质测评内容
1、文化课成绩(占90%)
2、其他技能成绩(满分10分)
积极参加课外科研、科技活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竞赛(如辩论、演讲、文体、征文、外语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较强的社交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
第十七条  身心素质测评内容
1、体育课程成绩(占70%)
2、心理素质成绩(满分为30分)
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培养良好的健康心态,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适应环境、承受挫折的能力。
第十八条  加减分的类别见学生手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的附表一和附表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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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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